• 首页
  • 关于我们
  • 转基因检测产品
  • 产品中心
    • 产品中心
    • 技术平台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企业动态
    • 政策法规
  • 联系预约
끠
首页  ꄲ  政策法规  ꄲ  2025年9月1日实施,畜牧行业新规有哪些

2025年9月1日实施,畜牧行业新规有哪些

创建时间:2025-09-04 15:14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为及时掌握畜禽规模养殖的发展状况、对畜禽养殖场实施精准管理服务,畜牧法明确,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畜禽品种和规模等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鉴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由地方制定容易导致统计口径不一,不利于养殖场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办法》统一了全国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为实施养殖场分类管理、科学制定扶持政策奠定了基础,有助于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进一步保障我国畜禽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畜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对畜禽养殖场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一)畜禽养殖场备案表;

(二)养殖场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对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拥有两个以上畜禽养殖场的,应当分别备案。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模标准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放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及时补正。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备案后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改变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信息。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不再经营或者不再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其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养殖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注销其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行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在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存栏量、出栏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符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规模标准且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备案的畜禽养殖场,不需要重新备案。

 

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2025年9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书样式和填写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动物诊疗许可证》(C 0401—2024)标准执行,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等信息以及证书版式文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提高制证的规范性和便利性。

 

农办牧〔2025〕20号

 

近年来,我国动物诊疗行业特别是宠物诊疗行业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和宠物经济发展,但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诊疗活动不规范等情况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备案,加强源头管理。发证机关要严把动物诊疗准入关口,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规范开展动物诊疗许可审查。2025年9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书样式和填写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动物诊疗许可证》(C 0401—2024)标准执行,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等信息以及证书版式文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提高制证的规范性和便利性。鼓励各地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换发新证。督促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及时做好本机构聘用执业兽医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

二、强化制度落实,规范诊疗活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监督管理,压实动物诊疗机构责任,全面落实信息公示、人员管理、处方行为、用药管理、诊疗废弃物处置、年度报告等制度要求。重点规范兽医处方行为,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开具、书写、保存处方;规范用药行为,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及时、规范报告年度活动情况,将年度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和依据,逐步实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

三、坚持问题导向,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辖区动物诊疗领域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打击动物诊疗机构超出核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打击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以及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开具处方等行为。及时曝光动物诊疗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服务能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及兽医处方、动物诊疗病历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促进经营主体增强守法意识、规范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2025年年底前投放一批公益性的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课程,并逐步丰富完善课程内容。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计划,有序推进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断提高动物诊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升级完善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和“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模块功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摸清辖区动物诊疗机构现状,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备案的执业兽医信息全部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做到应纳尽纳、准确全面,并在后续工作中实行动态管理。有序推进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备案信息的公众查询,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动物诊疗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动物诊疗活动涉及价格收费、污染防治等多方面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提升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效能;动物诊疗许可职能划转至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还要强化审管衔接和联动。发挥相关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动物诊疗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请各地及时将动物诊疗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执法典型案例、有关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ꄴ前一个: 无
ꄲ后一个: 无

新闻资讯

News

  • 电话:022-29548668
  • 传真:022-29548668
  • 邮箱:biovetest@163.com
  •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新兴路1号北欧绿色产业园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关于我们
  • 转基因检测产品
  • 产品中心
  • 新闻资讯
  • 联系预约

快速访问

QUICK ACCESS

版权所有 © 百沃特(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9022820号-1

 本网站由阿里云提供云计算及安全服务
本网站支持 IPv6
 本网站由阿里云提供云计算及安全服务
本网站支持 IPv6
 本网站由阿里云提供云计算及安全服务
本网站支持 IPv6
 本网站由阿里云提供云计算及安全服务
本网站支持 IPv6